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1、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2、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3、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4、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冲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5、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6、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7、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至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8、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9、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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