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履约保函

担保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被广泛地采用,它的益处已很明显。从广义上说,由于担保人的介入和要求,工程项目的各阶段采取风险识别和管理制度,工程的工期得以缩短,且建筑过程的效率提高了;承包商也会注意建筑质量,并努力一次就达到工程所要求的质量。 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投标担保(一般只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保留金担保(通常为合同总额的5%-10%)、及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的形式为履约保函。我们在下面主要介绍这一形式。 履约保函通常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考试大一级建造师%主出具,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担保人向承包商收取一笔出具保函的费用,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或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其支付了保函中的数额后对其进行补偿。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应要求即付保函。 附条件的履约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列明特定事件或情况,担保人只有在这些事件或情况出现时才向业主支付保函数额。这些特定的事件或情况的界定取决于保函的性质。如果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业主可被要求证明承包商违约及由于承包商违约给他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只有在业主证明上述之后才补偿业主的损失。特定的条件也可是业主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非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或要求业主在承包商违约时先由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 应要求即付保函在这种保函之下,担保人在接到业主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业主与担保人约定的通知形式是一份业主指责承包商已违约的信函。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担保额,而不论是否对承包商违约这一指责是否存在异议。 虽然“应要求即%考试大一级建造师%付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业主常常希望保函是“应要求即支付”的,但担保人或承包商则希望保函的支付是附条件的。最后作为一种妥协,保函名称为“应要求即支付”,但保函中又加入了“附条件支付”的内容,结果由于各方的期望不一致而产生争议。争议常常包括:是否只要业主提出要求就可获担保人的补偿,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如果是后果,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而对这些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到底要求的是什么样的担保和保函,要求履行担保保函的条件及一旦业主要求担保金支付时担保金的使用方法;避免依赖“应要求即付”或类似的说法,在每份文件中都独立作出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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