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应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甲类建筑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可在下列装置中任选一项或多项:


1)太阳能热水系统;


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或光诱导系统。


2、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量应不小于建筑物生活热水量的50%。


3、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承担采暖空调负荷的比例不少于20%,无稳定热负荷需求的建筑除外。


4、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和光诱导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总功率应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2‟,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光诱导系统的容量折算可按每个采光孔150W功率计算。


5、当甲类建筑物受建筑条件限制,仅采用本标准第1条中的一种措施,且不能满足本标准.2~.4条相应要求时,应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加以补充。补充措施的容量设置应补足原措施容量设置不足部分的相应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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