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随着社会日趋活跃和复杂,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我国又正处于大规模建设转轨期、发展期。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不一性,建筑主体的多元流动性,施工现场生产环境复杂危险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极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其意义十分深远。

一、当前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计划指令下进行施工,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其技能和素质相对稳定,国家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还能得到贯彻落实。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系统教育培训的非专业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其安全工作常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以安全技术管理为例,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是两张皮,不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究其原因是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点、施工的环境、施工的方法、劳动力的组织制定全面性、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而是照搬抄规范规程的用语。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指导施工生产,导致了施工的习惯性、无序性、盲目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新形势下搞好安全管理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经济关系仍处在深刻的变动之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本制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新形势的需要。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分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可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充分地发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

三、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建立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条、《建筑法》第36条,明确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各项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的“纲”。因此建立分会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具体安全生产程序;三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五是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到巩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度。《建筑法》第3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这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的科学性、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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