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公共建筑照明系统改造规定

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为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指导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而制定。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和节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中,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对于照明系统的改造有哪些规定?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既有公共建筑照明系统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照明系统


照明节能改造应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选用合适的光源及高效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灯具安装方式及照明控制装置。


照明节能改造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选择合适的照明光源,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宜选择高光效光源。


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灯具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一般室内的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并要求灯具的反射罩具有较高的反射比。


在满足灯具最低允许安装高度及美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


应选择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高功率因数电感镇流器,公共建筑内的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气体放电灯的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并应采用能效等级高的产品。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公共区照明应当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和自然采光等条件,合理采用分区、分组、集中和分散等控制措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负荷。建筑内近窗的灯具,应采用独立控制的照明开关。建筑内设有两列或由多列灯具时,其照明开关应按照所控灯列与主采光侧窗平行方式进行控制。


宜设置照明系统与遮阳系统联动控制措施。采用导光或反光装置,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对日光有较高要求的场所宜采用主动式导光系统;一般场所可采用被动式导光系统。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控制宜采用光控和时间控制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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