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人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要求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住宅工程质量控制涉及到的方面众多,各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对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笔者认为,住宅工程质量控制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是在住宅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与工程质量直接相关的住宅建设参与各方。这个方面应直接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负责。这个方面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和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和安装企业,建材、部件、设备的生产、制造和供应企业,这些企业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做出保证。

二是与住宅工程质量间接相关的社会咨询机构中介等服务机构。这个方面应对住宅工程质量起到市场制约的作用,即包括监理公司、质量检测机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这些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间接责任。

三是不应成为住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者,如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个方面应主要对住宅工程质量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按照上述三个层次,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住宅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角度,建立和完善以开发企业为主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从住宅工程质量制约机制的角度,建立和完善以中介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住宅工程质量市场制约体系。

三是从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的角度,建立和完善以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这三个体系构成一个完整和有效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我国以往在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中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因此,我们应首先建立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笔者认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住宅建设参与各方都应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每个企业内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住宅工程建设每个参与者的工作质量都满足住宅工程整体质量的要求;二是针对住宅建设参与者众多,而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混淆不清,发生质量问题后,互相推诿的状况,从住宅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角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住宅建设参与各方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明确以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为住宅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设备安装企业,建材、设备的生产和供应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以合同约定。以下我们将详细探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方的职能和责任。

1.1关于住宅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有的质量责任和职能为: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住宅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建设单位收到住宅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8)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关于住宅建设规划、勘察和设计单位

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规划、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职能: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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