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与预防措施

一、确定质量事故的标准

在建筑工程中,凡是发生了经济损失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都可以被认定为质量事故。此外,如果质量问题经技术鉴定,对工程主要构件的强度和使用年限产生了不可挽回的缺陷,或者影响了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的正常施工,那么这也属于质量事故的特征。

在重大质量事故方面,如果工程发生了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或者基础严重下沉等现象,这些都算是重大质量事故。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给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同时还要附上专题报告。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式

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如果是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还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进行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事故处理不留隐患。

对于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则由设计单位负责解决;如果是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则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有关分包单位协调解决;对于各种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应分清责任加以处理。如果该项物资是由项目采购,则由项目总工会同供应商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如果物资是由业主提供,则应由项目经理及时通知业主并妥善加以解决。

在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方面,必须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的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三、质量优劣奖罚措施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对于施工队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由工长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项目质检员。质检员按要求抽点检查,若不合格点数超出规定要求,则应向专业工程师上报,视情况根据不合格品处置程序处置。工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项目技术人员许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情况,发现一次将罚款2000-3000元;对工长罚款50-200元。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将在工程例会上予以公布。各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结构、装修各阶段的具体奖罚措施将在《质量管理办法》中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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