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下工程风险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项工程合同,具体指导一项工程如何操作完成,是进行工程三大目标“质量、进度、投资”的主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争议调解、索赔解决、违约处理等将直接影响工程各项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产生的经济效益。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加强法制观念,保护自我,维护正当权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减少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一、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分类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现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风险承担上的不平衡。二是合同条款中存有“陷阱”,执行合同时,业主可以据此提出反索赔。两类风险觉形式如下: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带来的风险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形式,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最大。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形式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承包商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

2、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

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保留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来生问题,也是造成“烂尾楼”现象的成因这一。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3、标准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

建筑产品由于具有单件性、施工生产和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细节问题。例如,在工程合同东西通用条款中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或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造成返工损失。

4、合同文件前后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

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方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竞争力,且签署在后的协议和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如果工程管理人员在整修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出现了与早期文件不一致而且不利于自己这一方的内容,就会带来额外的损失。

5、工程变更风险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二、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管理中进行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风险程度或规避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在预测到主要风险因素后,可根据不同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和防范对策。

1、做好调研工作

施工企业在投标之前应就该工程项目所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调研并分类。 在合同谈判时,用专用条款来明确风险范围。范围越明确越详尽,施工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意外风险就越小。

2、避免合同中的矛盾或二义性解释

由于工程合同条款多,其中的矛盾和二义性常常是难免的。尤其是在国家的工程惯例,常常会对同一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一般原则,承包商对合同的理解负责,即由于自己理解错误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由承包商负责。因此,承包商应对合同中意义不清、标准不明确或前后矛盾之处向业主提出征询意见。如业主未积极答复,承包商可按对其有利的解释理解合同。

3、采用合同避免欠款风险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许多开发商要求承包商垫资建设或不支付预付款或采取其他变相垫资的形式。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为确保所垫付资金能够收回,承包商应采取积极措施要求业主提供担保。担保应采用局面开工,在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或抵押条款,明确担保期限、范围等,设立抵押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要求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向承包商改造支付责任。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认真进行调查。实行合同担保可有效防止欠款现象的发生。

4、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

实话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应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改造、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审核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定义是否清楚、准确;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工程风险是否合理分担。

检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和结构对照该合同文本,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其中隐含哪些风险,为投标报价的判定提供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提供决策依据。如通过审查发现和修订合同内容含糊、概念不清或自己未能完全理解的条款;合同之间矛盾或不一致的条款;隐含较大风险的条款;过于苛刻、单方面约束性的条款等。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可预见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

三、工程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市场中,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因此,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头脑中树立索赔意识非常重要。在索赔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索赔的及时性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时间都有时效期限。如对建筑师签发图纸或指令过迟而造成的工期延期,应在28天内通知建筑师并报知业主,并出具工期索赔细节。逾期不报,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2、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指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构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不断深入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所以,承包上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有确凿的索赔证据。在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所有原始资料的保管、分类、汇总,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齐备的资料证明。如材料费索赔,在投标前就必须做大量的工作,进行材料询价,编制材料基本价表,并附上报价原始单据与标书一起投标。否则,会因素赔证据不足而失败。

3、索赔的技巧性

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只是有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在解决索赔问题中,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差异性,在谈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大的争执。如果承包商态度强硬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结果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失去长期合作的机会。因此,在索赔谈判中,承包商应避免和业主发生冲突,要关于融合双方的差异,寻找付出较小代价就能给业主带来很大利益的条款。此外,让步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技巧。在具体操作中,承包商应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经双方谈判,在业主感兴趣或利益所在之处作出让步,如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等,同时争取业主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实现索赔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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