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

(1)各级计划部门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贷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

(2)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5)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贷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责任。

(6)外商投资建设业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有关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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