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住建〔2018〕113号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
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重视程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延长政策期限。各地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严格执行标准。各地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立即予以降低调整。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缴存比例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内容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对2016年至今的政策调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评估和《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付肇群 024-23447675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
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18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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