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10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资质管理

福建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厅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本厅于2018年3月23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18年4月12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以上两个资质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海悦小区3期13#楼工程、永大集团南区1#厂房工程、湘江路道路工程、成功大道(黄岭路口)至南炮台供水管道改造工程、漳州开发区四区五号路、六号路市政道路工程、二区三号片区道路工程施工、漳州开发区三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汤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漳州开发区环海供水工程、汤阳工业园横一路、纵一路市政道路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上两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本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交回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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