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18〕25号

发布时间:2019-04-11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张爱明: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4号),你于2018年10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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