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4-11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四川金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鼎程·叠翠豪庭1#商住楼”“齐辉机械制造扩建项目铝合金加工厂房”“顺鑫·御景名都3#楼”“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项目1号标准厂房”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77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0日签收,并于10月1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