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监督责任不到位,监理责任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部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0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诉、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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