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18〕26号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张再旺:

  2018年1月21日,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过程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中冶天工天津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建质函〔2018〕188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对下属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的情况失察;对监理人员记录监理日志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2号),你于2018年10月2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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