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8〕92号

发布时间:2019-05-15 来源:住建部-政策发布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08年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申报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楼主楼”“恒祥家园工程”“哈尔滨世茂滨江新城一期四区2号楼总承包工程”“哈尔滨医科大学体育馆”“哈尔滨三精制药厂锅炉房及100米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哈尔滨广联精密机械制造厂工程”6项业绩均非你公司承揽,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5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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