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平昌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B区2397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平昌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你(单位)于2018/09/06在黄渡大居18A-02地块从事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保证其完好、安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其中为罚没款的,数额大写)。
现要求你(单位):
于日(大写)(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 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本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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