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来源:天津市住建局-建委文件

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

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根据201812月市人大修改施行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保护图则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压实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拟定辖区内年度综合整修计划,报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并对计划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对各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推动,对各区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管理,完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和保护图则。组织推动各区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编制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依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故。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四、各区住建委接到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各区住建委应当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改正违反《条例》规定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报告。

六、各区住建委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七、各区住建委应当加大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装饰装修工作的业务培训,向社会的普法宣传力度。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装饰装修的,除执行《条例》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特此通知。

                                                       2019 619

(联系人:曹宇            联系电话:2313176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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