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来源:宜宾市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008702103/2019-38611

发布日期:

2019-06-13

文  号:

宜府办函〔2019〕31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下同)必须亲自签署(包括电子签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法定文书,否则,一律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署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合同。(责任主体: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投标企业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资料负责人等,必须是投标企业的在职员工,且已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时间1年(含1年)以上。如投标企业依法成立时间不足1年(不含1年)的应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一律作否决投标处理。(责任主体: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相关企业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其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一律作否决投标处理。(责任主体:评标委员会) 

四、除农民工工资通过中标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外,其余项目资金必须划拨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否则,一律追究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责任主体: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五、未完成项目工程量50%以前,非因法定原因,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所明确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现场主要到岗人员一律不得变更。其后经业主方同意变更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其变更总人数也不得超过标书明确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新变更人员必须具备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赓即追究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责任。(责任主体: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认真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包装,尽量将项目进行整合,做大项目规模,特别是市本级项目和中心城区项目必须进行打捆整合招标,以吸引有资金、技术、品牌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大企业参与投标。(责任主体: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常态化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修订完善招投标合同和标书范本。合理选择使用评标办法,对项目工期要求不紧,且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市属以上重大投资、重点工程、重大民生和国有企业生产类(含房地产开发)、技术难度大或对工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主体:市公管办、市公管委相关成员单位,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 

八、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进行调查处理。否则,赓即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渎职失职责任。(责任主体:市纪委监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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