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13387111)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寄送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3〕4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已签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决定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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