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

施工许可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组织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请于117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后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731-88950064,传真:0731-88950063,邮箱:hnsggb@yeah.net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02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南省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许可

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9238号,HNPR-2020-14004)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HNPR—2021—14023)作如下修改: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9238号,HNPR-2020-14004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2.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审查不合格仍违规施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将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第三条第九款修改为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4.将附件2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检查内容第9项修改为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HNPR202114023

1.将附件4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第三条第九款修改为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附: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9238号,HNPR-2020-14004)补充情况对比表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HNPR—2021—14023)补充情况对比表


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9238号,

HNPR-2020-14004)补充情况对比表

条款

原文

修订后

第四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审查不合格仍违规施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

第三条第九款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附件2

检查内容第9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HNPR202114023

补充情况对比表

条款

原文

修订后

附件4

第三条第九款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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