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市两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房字〔2024〕2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省级部门统筹指导作用和城市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部署要求,现就建立省市两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建立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两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级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并对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协同督促指导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

    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商研判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通报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地产项目融资情况,研究解决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运行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推进国家房地产融资政策落地落实的建议意见,视情况提醒、约谈工作进度落后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同时,及时监测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协调机制运行情况,按季度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金融监管总局。

    二、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市长(副主任)担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城市分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压实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属事责任、金融机构社会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合力促进金融与房地产的良性循环。

    (一)建立部门会商平台。市级协调机制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市级协调机制要组织代表性房企与金融机构座谈会,了解行业风险化解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金融需求,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鼓励支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市场化合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落实项目分类融资支持。市级协调机制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并向本地金融机构推送。项目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齐全,处于在建施工状态,或者虽短期停工但资产充足、给予融资后可恢复建设交付;二是房地产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与融资金额匹配的抵押物;三是确定一家贷款主办银行,建立贷款资金封闭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交付而不被挪用;四是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被抽挪或者被抽挪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已全部追回,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封闭运行,在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提下,支取的超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融资贷款;五是项目融资规模合理,市场销售前景良好,实事求是地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计划。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后,对推送名单内项目可分类给予融资支持。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审慎开展授信。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同时,要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优先保障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

   (四)加大融资保障力度。市级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房地产项目获得融资提供支持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金融监管、人行、规划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税费交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信息提供便利,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快工作部署落实。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解决好房地产融资问题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2月20日前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或落实办法,坚持“成熟一批、推送一批、实施一批”原则,在1月底前推出第一批房地产项目白名单的基础上,2月底前要梳理推送第二批白名单,切实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为全省房地产业“一季度开门红”作出应有贡献。

   (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省协调机制内部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省协调机制每月监测掌握各城市的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统计已推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监测项目进度和融资额度,按季度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金融监管总局。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协调机制也要确定联络人,协调机制一旦建立,要第一时间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太原市作为全国35个重点城市之一,要同步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协调机制要认真梳理已推送金融机构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实际发放金额等情况,每月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市级协调机制运行中要及时总结提炼房地产融资成功案例,第一时间反馈省协调机制办公室,便于向其他城市推送介绍好的经验做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设区城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对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发建设、防范在建项目停工与逾期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级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正面宣传,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舆论氛围,坚决避免负面炒作影响市场预期和信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2月6日

    (主动公开)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