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备案决定书(冀建撤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河北博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质)证书时,所提交申报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张维生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为虚假资料,且法定代表人非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质)证书的行为。我厅于2024年2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撤销行政备案事先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2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签收,2024年2月26日向我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你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证书编号:冀建房估(石)50号),因证书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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