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青建科〔2024129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推进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重点工作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根据《青海省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市州级自查、省级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内外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省8个市州本级及所辖园区管委会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其中,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主要从2023年底各市州报送的新建建筑项目清单中抽取,绿色建筑项目重点从各市州报送的“2019年以来通过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项目清单”中抽取。

二、重点检查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节能监察办法》《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情况;对照《青海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点工作内容》《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青海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开展情况;《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监督情况等。

(一)建筑节能方面

1.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青海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是否制定建筑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管和验收备案、专项检查及培训情况;

2.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是否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和组织验收情况;

3.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内容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图施工,重点检查材料进场复检、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验收情况;

6.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材料进场、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把关;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7.检测单位是否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并如实报告出具相应报告。

(二)绿色建筑方面

1.编制绿色建筑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情况;

2.新建建筑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明确绿色建筑登记要求和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开展星级建筑标识评价认定情况;

4.绿色建筑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5.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新建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等绿色发展指标落实情况;

6.按照《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情况;

7.按照《青海省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材产品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市州级自查和检查阶段。2024423日至623日,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各区(县、市、行委、开发区)开展抽查检查。同时,对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开展自查。

(二)省级抽查检查阶段。202471日至10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组对8个市州本级及其2-3个县级行政区、园区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每个市州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4111日至11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单位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整改,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巩固执法检查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自查检查,并于2024630日前将自查及检查情况总结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要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认真梳理本地区在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主要做法,整理相关的资料,并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检查在建项目时,要求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场;检查运行项目时,要求能效测评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到场。

(三)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做好自查,按要求提供受检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对提供虚假资料、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交相应材料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企业及相关人员,按照《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樊    0971-6145947

张新馨  0971-6146223

电子邮箱:qhzjkjc@163.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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