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工挖孔桩规定

重庆市人工挖孔桩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了解规定的重要性还要明确每个细节,才能更好的实际施工中的环节。鲁班乐标小编就重庆市人工挖孔桩规定和大家说明一下。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渝建发〔2011〕133号)的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人工挖孔灌注桩因安全隐患突出、工作效率低被列为落后技术,已禁止使用。目前,我区大多数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少数项目执行不严的现象,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我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我区禁止人工挖孔灌注桩使用的相关规定再次强调如下:一、从2012年7月1日起,人工挖孔灌注桩禁止用于建设工程〔确因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机械成孔的项目,以及开挖孔径大于1.2m(含1.2m)且深度不超过3m(含3m)的岩石地基的成孔项目除外〕。二、2012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但未实施的在建项目,在7月1日后需实施人工挖孔灌注桩进行施工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图纸、未施工的说明、人工挖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的要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报区安管站初审同意后报区城乡建委审批,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三、受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机械成孔的项目必须专题报告区安管站初审同意后报区城乡建委审核确定,由施工单位编制人工挖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能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能实施机械成孔的说明、人工挖孔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的要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经批准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建发〔2011〕95号)和区安管站《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的通知》(黔江建安管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执行。四、施工单位在实施机械钻孔灌注桩之前,要严格按照设计、地勘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在深回填区域,该采取压实措施的一定要按要求压实到位,以免作业场地内出现区域塌陷,发生事故。同时要按要求编制针对性强、易操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更多关于“重庆市人工挖孔桩规定”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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