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施工许可证

桩基施工许可证?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桩基施工许可证能否单独办理问题,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根据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同时明确指出“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但据了解,一些地方为促进项目提前动工,实行工程基坑和基础单独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做法,办理基坑工程施工许可或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后进行相应部分的施工。地方的这一做法是否值得肯定?是否有违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答问:我国《建筑法》规定的施工许可证应该是对建筑整体而言,不可能针对项目分解后的具体部位或者专业工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是指整个项目本身,不可以分开办理。实行工程基坑和基础单独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做法是一些地方一直探讨的问题,但目前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关系办理的此类许可,是不合法的。


2、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缩短项目开发周期,加速资金回笼,减轻资金压力,无证施工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哪些?是否与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及违法成本低直接相关?在规避建设领域无证施工方面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问:办证需要时间和具体条件,在不具备具体条件和为了赶时间的前提下,只通过关系去疏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按此规定,发证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实践早就证明是不可行的。再加上违法成本很低,低到忽略不计的程度,或者通过关系能够摆平或者掩盖,违反者更加为所欲为。


另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重于对单位的处罚,基本忽略对责任人的处罚。对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成本相对于其违法获取的利益来说,还是有利可图,所以在现有的制度下,要想遏制这种现象,有很大难度。


案例解析:


江苏苏州某超高层项目,开发企业在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整个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是否违法违规?


上述,我已经说明过,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


据了解,上述项目2013年7月21日正式开工,2014年1月3日正式进行桩基工程施工,但直到2014年7月18日才取得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2014年3月24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时间点来看,上述项目是否构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如果构成违规违法将面临哪些处罚?


答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这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强制性规定,也是我国《建筑法》强制性规定。从时间点来看,开发企业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工的,可以认定属于擅自开工建设。


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对建设单位来说,无关痛痒,违法成本很低。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都是通过办证机关办的,监督机关也是办证机关,谁能自己暴漏自己的问题,谁能自己处罚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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