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的统一规定

依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现状,为了减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警示操作人员,正确识别危险源,经研究决定执行如下安全性警示标志的有关要求,特进行如下明确:

一、在建筑工地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性警示标志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6527.2-86)、《安全标志》(GB2894-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199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二、建筑工地安全警示标志牌图案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安全性警示标志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安全性警示标志应图形清楚,表面无任何影响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性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应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

四、安全性警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以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时看不见标志牌。安全性警示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安全性警示标志必须固定牢固。

五、如果在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安全性警示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建筑工地的安全性警示标志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外观检查,凡不符合外观质量要求的安全性警示标志应剔除。检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建筑工地应绘制安全性警示标志布置图,详细标注安全性警示标志,以防止危险部位未及时使用安全性警示标志。安全性警示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八、严格安全性警示标志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管理和检查,凡是外观有缺陷的安全标志均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安全性警示标志,进行处理后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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