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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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种的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减。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市政工程的类别;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按标准分类。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中,划分路基土类别,应按现行建设部行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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