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之工程质量监理

工程质量监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工程质量监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监理单位通常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按照既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

1工程质量监理

1.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1.1.1质量监理的依据

合同文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合同图纸: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所列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标准。

1.1.2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1.1.3质量监理的组织体系

本项目质量监理为两级管理体制,全线设总监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办公室两级。总监办设工程部、合同部、秘书部三个业务部门,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1.2质量控制程序

1.2.1开工报告

全段开工令由总监签发,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驻地办主任签发。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核。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1.2.2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进行检查认可。

1.2.3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1.2.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每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1.2.5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在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完工时应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秘要时应做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由驻地办主任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并报总监办。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1.2.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驻地办签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计量支付。

1.2.7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结构、路基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工序检查程序须上报总监办工程部审批。

1.3现场质量控制

1.3.1测量

测量包括以下内容:

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并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在各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

1.3.2中心试验室

监理中心试验室应当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控制并对下设的试验室进行管理,除了完成监理平行抽验的项目外,还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3.3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是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现场监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驻地办主任应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现场至少巡视一次,现场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应由现场监理人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现场监理人员应全环节地对每道施工工序结束后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并现场监督承包人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

1.4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4.1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之工程质量监理提要:工序自检报告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进行检查认可

源自建筑资料工艺。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总监办报告,由总监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之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

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得到总监办认可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1.4.2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驻地办审核后上报总监办批准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处理方案。

1.4.3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可按如下程序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由总监办报告业主。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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