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合同

建设监理合同即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相关推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建设监理合同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标准条件(3)专用条件三部分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的基本特征:

1.建设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建设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建设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建设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建筑单位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建筑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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