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的砂浆拌制要求

砌体工程的砂浆拌制要求是怎样的?请看下文分析。

(1)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砂浆的技术要求及施工性能经试配后确定。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2)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石灰膏、黏土膏、电石膏等湿料使用时的用量,应按试配时的稠度予以调整。砂的含水率应随时测定,并及时调整砂的用量。原材料按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1-48的规定范围。

(3)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 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 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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