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结构专项检测规定

(1)专项检测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通过专项检测,应完整掌握破损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其是否实施处治以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等提供技术依据。

(2)专项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隧道专业工程师资格。

(3)专项检测的项目、内容及其要求,应根据定期或特别检查的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

(4)实施专项检测前,检测单位应对竣工资料、历次隧道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报告、历次维修资料等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进行调查,并对隧道周围的地质及地表环境等展开实地调查,以充分掌握相关的技术信息,寻找土建结构发展变化的原因,探索其规律。确保专项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5)城市隧道专项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按外荷载作用、材料劣化和渗漏水导致的结构破损状况诊断。

2)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

(6)检测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测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检测的主要经过,包括检查的组织实施,时间和主要工作过程等。

2)所检测结构的技术状况,包括检查办法、试验与检测项目及内容、检测数据与结果分析以及对破损结构的技术评价等。

3)阐述检测部位的饿损坏原因和程度,评价隧道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4) 对病害的成因、范围、程度等情况的分析,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提出维修处治对策、技术以及所需要资金等建议。

(7)对专项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城市隧道。在维修加固之前,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并应继续检测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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