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审查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很多后期的纠纷问题,追溯原因都与合同审查疏忽有关。因此,施企应注意以下合同问题。

(1)注意对监理、甲驻工程师权限。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同时要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2)注意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3)注意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4)注意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及约定。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5)注意对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

(6)注意对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程序设置: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工程交付;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此外,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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