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编制的细节只有通过管理才能做到最好,每个都是非常关键的。鲁班乐标小编就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管理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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