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的类别界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的类别界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


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物;


3、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4、具有居住性质的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


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


6、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铺(底层商铺上部居住或辅助用房);


2、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3、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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