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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