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

旧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对工程勘察设计是怎么规定的,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呢?新修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怎么完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先回答旧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主要存在的问题: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的政府定价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勘察设计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勘察设计队伍人员众多,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扶持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优胜劣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必须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偏低。随着工资、成本的上涨以及新增住房、保险费用,1992年版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考虑到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可以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获得较好的市场认可度。

(3)收费标准本身存在重复、双轨等矛盾,收费规则不健全。国内各地区、各地域市场统一和国际国内市场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收费标准必须统一。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的改善,过去人为制定的价格体系已基本上被市场价格体系所取代;从国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趋于统一,因而收费标准必须统一。

(4)收费标准透明度差,非专业人士解读困难。

对于旧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是怎么修改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收费标准的定价方式分三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定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按照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价格。新版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就是《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至于浮动幅度,一般项目为±20%,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按照定价原则,只要是供过于求的产品或服务都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实际上勘察设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只有极少数项目放开。这是因为勘察设计是一种智力服务,其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难以衡量。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保证勘察设计的水平和质量,贴近市场,保护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权益,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考虑到我国勘察设计市场和收费的现状,地区差异太大,项目差异也很大,所以放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市场调节浮动幅度则高达40%。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适用范围: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凡是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投资,也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都应该执行这一收费标准。但是有两类情况除外:一类是通过国际招标,自愿邀请国外单位勘察设计的;另一类是采用国际标准规范、按照国外设计程序和深度要求进行设计的。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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