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在使用技术防火管理工作

(1)对高层建筑内的主要用房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随便拆改建筑构件和消防设备。以防止降低原有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2)不准在防火墙上任意开设门、窗和孔洞,以确保不影响其防火分隔作用。必须开设时,应经原设计一单位同意和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在开口部位装设防火门、窗。

(3)不得在电梯井内敷设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等。也不能在电梯附近堆放物资。

(4)在维修建筑物和在建筑物内加装设备时,对需拉设临时电线、进行油漆和动火作业的部位,应先了解该部位及其上、下连接部分(特别是隐蔽部分)的构造和耐火性能,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特别是对各种管道坚井检修或更换设备、动火切割、焊接时,必须经领导批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专人操作,并派人监护。对部件进行局部修补时,应按该构件原设计的耐火要求进行。不能降低其耐火程度;新增加的设备管道,在穿墙和穿越楼板处要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严密封堵,以防火灾由此蔓延。

(5)对原有高层建筑如有不符合防火要求的问题,应结合建筑物的维修,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和补救,对重大问题应抓紧进行专门的整改。

(6)要注意保护好建筑物的一切消防设施,不能将公共消防设施封、堵、围、隔起来,或任意拆卸、改迁等。消防安全设施均要有醒目的标志,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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