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是怎样制定的呢,以下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用水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标准规定了工程现场施工用水的安装使用、维护及费用支出进行管理的职责、编制要求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工程现场的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的管理。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用水,编制施工用水方案。经常对本单位施工用水供水管线及设施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爱护施工用水设施,并按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施工用水管理制度内容和方法


1.1施工用水的申请和送水


1.1.1本工程施工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


1.1.2施工单位事先编制施工用水方案,说明用水量、用水点布置等,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


1.1.3施工单位在用水之前,必须将专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的资质证明交给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上报用水管理小组。


1.1.4施工用水单位进场或施工场地迁移后,正常情况下提前18小时提出用水申请,正确填写《施工用水/消防用水申请(拆除)表》,由项目经理部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核。


1.1.5施工用水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用水方可进行施工用水设施的布置、安装和调试。


1.1.6施工用水单位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和交通,并符合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


1.1.7施工用水单位负责的供水管线及设施等安装完成后,送水前应该在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建管处工程部及用水维护小组进行复查。施工用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施工用水单位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管处工程部批准,用水维护小组人员会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送水前的检查,合格后送水。


1.2停送水和施工用水设施的迁移、停用、转让、拆除


1.2.1施工用水单位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停水时,应提前72小时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


1.2.2施工用水单位因施工结束或施工场地迁移,需迁移、停用、转让、拆除施工用水设施时,应提前72小时填写《停(送)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后,上报监理单位。防止水源使用点无人管理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如果施工用水单位没有及时提出施工用水停水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原用水申请的施工单位承担。


1.2.3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主管道停水时,应提前72小时提出停水申请。


1.3施工用水设施的管理


1.3.1施工用水单位在已经送水的管道上进行施工或检修工作的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对于水源引接点至施工单位水源阀门施工、检修工作,由施工单位向用水管理小组提出工作票的申请。


1.3.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施工用水设施或在供水主干网管道上开叉、钻孔,接驳管道。1.3.3所有施工用水管道上方严禁车辆和机械碾压或堆放重物。


1.3.4为确保施工用水水压平衡、稳定,施工用水单位必须经过用水管理小组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泵直接抽水。


1.3.5施工用水管道通过道路时应加设套管保护。


1.3.6冬季各用水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施工用水管道、阀门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检查。


1.3.7未经许可禁止在供水主干网管道中心两侧2米范围内使用机械挖土作业。


1.3.8若因施工工艺要求和安全因素需施工用水不间断供水时,施工用水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管理小组。


1.3.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或意外造成施工用水设施损坏,相关责任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项目经理部、用水管理小组报告。


1.3.10施工用水单位在施工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或管网泄漏,及时汇报项目经理部、用水管理小组。


1.3.11施工用水单位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供水管网及设施的维护和保护,以保证施工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施工用水单位因处理缺陷需停水而影响其它施工用水单位用水时,必须及时向用水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在得到用水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消缺工作。


1.3.12施工单位需要转供水,转供方和被供方应友好协商。施工单位有义务向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用水的方便,严禁向本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用户转供水。


1.3.13安装、操作、维修或拆除用水设施必须有专业人员完成,资格等级应同工程易难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3.11各施工单位每月一次对责任范围内的用水管道、用水设备及保温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1.3.15现场用水的管理、收费应遵守建管处规定用水的有关规定。


1.3.16施工单位现场用水,不得出现长流水现象


1.4消防用水


1.4.1现场施工消防用水取自施工用水主干网。


1.4.2现场各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由施工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维护管理。具体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1.4.3消防栓只作消防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1.4.4消防栓由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消防栓四周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停放车辆,以保证火警时消防栓能顺利投入使用。


1.4.5禁止在消防栓上接驳非消防用水管路。


施工用水制度中出现的各适用性表格,以建管处汇编提供的为准。


更多关于“施工用水”等建筑设计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鲁班乐标微信号。





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