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在出口国检验①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②在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①在目的地(港)检验。即以到岸质量、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卸货后的一段时间内,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②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即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至货物运抵最终用户所在地,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货物在装运地(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明作为在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能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又保留买方的复验权,比较公平合理,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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