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

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2)数量

数量是供应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力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误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3)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

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4)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供方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5)价格

按合同双方商议的价格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6)结算

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转账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账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

(7)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特殊条款

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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