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实施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

1前言

这一工作责任的承担导致质量监督机构事实上主导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使得质量监督机构处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中心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者的监督职能。去年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改“工程质量核验制”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客观上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这将改变质量监督机构沿用十数年的工作方法。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如何转变观念、改进方法,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业内各方多有疑虑、多有探讨。笔者结合绍兴市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后的质量监督实践,谈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2切实转变观念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超脱地、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才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保姆式的具体指导为超脱的宏观把关,质监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运动员、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监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监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3尊重主体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行使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只有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就有了保障。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去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就会承担不属本身的质量责任。总之,不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不要去揽过来,由各方责任主体去督促完成。

举例来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有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验收就是了,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唯有如此,才称得上监督,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现阶段尤其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注意保护监理的地位和职能,以充分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4立足结构安全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这是十分正确的。结构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建筑物,连结构的可靠性都保障不了,其它的什么功能、什么环境也就如空中楼阁。因此,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我们国家建立了各个地区的、各个级别的创优评比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质量,创优评比只能主要地依据建筑物外观质量来评选,这样就造成了不少企业重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监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质量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在注重桩基工程、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结构质量的同时,还应对有关安全的电气和电梯工程的质量予以足够的关注。

5规范质量行为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除极少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极大部分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范人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质监的职能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6改变监督方式质监地位和质监职能的转变,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的质监工作方法和制度,以属尽责守,有效地落实质监职能,圆满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

(1)把住重点环节关。质监的重点在结构,对每一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把好关键环节,尤其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2)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应召式验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的质量状态受检。(3)强化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在处罚基础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4)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监职能相适应的权威,此外质量监督机构也还应完善质监手段,增加检测仪器、提高质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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