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节能工程质量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其中,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基本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时,应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后的建筑节能效果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节能工程施工内容。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产品和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产品和系统。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进场验收,还应按本规程规定做进场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墙体、外门窗、屋面、地面、供暖、冷热源和管网、通风和空调、太阳能热水、配电和照明等9个节能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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