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重置成本法

什么是建筑物重置成本法?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业对建筑物重置成本法有什么规定?基本规定情况怎么样?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建筑物重置成本法专业建筑术语基本情况如下:
首先我们先了解建筑重置基本规定: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建筑物重置成本法基本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建筑物重置成本法应用范围:
(一)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
(二)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根据重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例如:学校、医院、教堂、公路、桥梁、涵洞等。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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