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监理的工作程序

根据与业主签订的装饰工程监理合同,我中心将作为业主的委托代表对该装饰工程进行监理。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造价控制目标的完成,务请施工单位支持和配合我中心工作,并按我中心的监理要求,组织施工与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或开工前两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负责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职称)情况,在执行整个施工合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

2、开工前后,业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图纸、预算及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我中心认可后方可开工。有困难时,可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4、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无施工组织计划的不得开工,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分段报审。

5、施工使用的各类装饰材料必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及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变更用材时,必需事前征得同意。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需加班施工,需得到监理人员认可方可进行。

8、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报请监理工程师与质监站进行隐蔽验收。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监交监理工程师审验,必要时需拍照存档。

9、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解释时,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0、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及表格。

11、现场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出现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12、施工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3、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4、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5、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七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6、施工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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