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建设施工招标过程中的组织工作

1.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受业主的委托,组织招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参与评定、定标以及与中标的承包商商签工程承包合同等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

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参加招标组织工作也有专门规定。

目前各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工作能力的,应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因此,对于每个监理工程师来说,应该熟悉国际和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这是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2.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理组织者,在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是处于一种特殊的位置,有些问题必须注意处理好。

1)招标准备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在这个阶段,监理工程师首先要为业主起草招标申请书和招标通告。由于有些业主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程序不熟悉,监理工程师就应该作好详细的说明介绍。在招标通告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拟建工程的概况作出简要的说明,以便承包人能够据此判断自己是否有兴趣投标。有的通告还需说明投标费用不予补偿,而且业主不一定采用价格最低的投标。在对承包商的投标资格进行预审阶段,监理工程师应该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客观地向业主提供预审意见。有些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向业主推荐合适的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力,他只能向业主推荐承包人,而不能接受承包人,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只能是属于业主自己。

2)为承包人提供工程有关信息

应该说,从招标通告的发布到截止收标书的时间是很有限的。承包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与工程有关的问题或风险进行详细的研究。所以,为了保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能够顺利进行,在允许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该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工程的信息提供给承包人,供他们投标报价时参考。但,监理工程师必须特别注意避免:

(1)保证这些信息是正确的。

(2)暗示由自己提供的这些信息可以作为投标的依据。

(3)解释这些信息或者作出可能左右承包人意见的推论。

监理工程师应该组织安排好承包人对现场的勘察,解释承包人所提的有关工程的问题。如果说有些问题属于原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发出书面的补充通知。当然,若是承包人询问的有关问题超出了职业道德的限制或是违反了有关规则,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回答。在一些工程中,监理工程师本人对工程的了解程度也是很粗略的,所以更不可能对承包人有什么苛刻的要求。例如,一段40 km长的地铁工程,尽管监理工程师可以向承包人介绍他所掌握的有关地区的地质情况和沿线勘探的测试情况,这些情况最多也不过是地下情况的粗略鉴定。承包人也可能在投标期间对地下情况作更多的了解工作,所以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商签承包合同时,应向业主建议,专门列出有关条款,把各种不同的地质情况给予考虑,这样才能公平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3)开标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

公开招标和国际性竞争招标,都是通过开标会的形式当众开标的。这个时候,监理工程师很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因为他的意见对业主的影响很大,难免会使投标的承包人产生想方设法从监理工程师身上了解自己有无中标可能性的念头。监理工程师应该注意,不经业主同意不可透露有关信息,更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对承包人作出某种暗示或许诺。

4)对于投标中错误的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中会产生一些无意的错误,这些错误是监理工程师在对所有标书进行比较以前需要首先解决的。投标人常见的错误有:

(1)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无效标书,例如,未密封,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的印章,寄达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字迹涂改或辨认不清,有的未附投标保证书(金)或保证书的保证时间与规定不符,等等。

(2)擅自改变标书格式,如有的投标人认为规定的格式难以表达自己的投标意图,不是采用附补充说明的办法而是对标书格式进行了变动。

(3)任意修改标书中所列工程量(或许标书中列的工程量确有错误),并以此为报价依据。

(4)计算、抄写的失误,使单价、合计、分部合计、总标价出现错误等。

(5)投标文件不全,如图纸、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不全,有遗失。

投标人的错误如果已使标书构成了无效标书,那只能是自食其果。但是,对于那些可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小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用信函的办法通知投标人,让其更正错误。在国外,监理工程师往往是采用预先定好改错的办法,使投标人意识到错误之后明白自己该怎么做。监理工程师最应注意的是先看看一个项目所报的单价,再看看该项总计的计算是否有错误,对任何一页的小计或总计数的计算错误都应通知投标人改正,以使每页或各分项报价与工程总价能一致起来。这样就能避免因为笔误而造成对投标人明显的不公平。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投标人的错误是由于招标文件本身有错,他应当立即给所有投标人发出一个改错通知,要求每个投标人都作出改正,或者说明这个问题的影响在投标中已经考虑。如果是改错所涉及的数量无关紧要,就没有必要在投标阶段发出通知改错,因为所有投标都是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的,只需要在决标时对中标投标人作出改正即可。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改错的问题上,一定要注意,只是通过信函的办法间接与投标人联系,尽量不与投标人进行直接的面谈,因为在这一阶段各种关系是很微妙的。

5)评标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评标阶段,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所有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业主推荐一个最好的标书和报价。应该强调的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仅仅是“推荐”而不是“决定”。投标人的报价,是评标的一个重要标志。监理工程师要特别注意每个标书报价所包含的内容是否相同。有的报价可能有一些保留或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与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相悖或是作了补充说明。有的投标可能有计算错误或是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有误;有的情况下,投标人对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出了自己的材料规范和施工方法,或是作出了某种保证。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工期计划,也是评标时不容忽视的。监理工程师最好能把各项因素都逐项列出,进行分析,才可能在每个标书中进行公平的比较。只有经过这样的比较,才能选出其中几个报价最低的投标书。这时监理工程师就可进一步通过报价依据——工程量清单,对不同承包人投标书的同一部分(分部或分项工程)进行比较,以便看出同一分项工程,在不同投标人之间单价的高低;这样,监理工程师就能知道是否应该接受任何报价特别低的标书,或者接受这个标书是否会给工程某些部分带来问题。有时候,承包商在报价中可能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即在清单定价时,在某一些项目上赔钱,而在另一些项目上获取高利润。这个策略是正常的。但监理工程师要注意掌握好。出现不平衡报价走极端的情况或是低价工程,对工程建设尤其是质量问题并没有什么益处。例如,某个投标人挖土方的要价很高,而浇筑混凝土的价格很低。因为挖土方是先于浇筑混凝土进行的,承包人希望用这种办法在合同开始部分为自己获取高价报偿以得到资金,用于弥补开工阶段自己在资金上的大量投入。这种动机是很正常的。但是,监理工程师应该考虑到如果承包人在土方工程中发生困难,并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接下去进行的工程可能就将受到影响。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招标人片面压标,造成质量难保、进度扯皮、工程难以为继的事例屡见不鲜。

6)向业主推荐合理报价

在监理工程师对所有标书作了一番比较之后,已对拟选择的投标人有所了解。此时,他可以邀请一、二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交谈,主要是讨论一些报价中的问题。通过交谈,监理工程师可以获得更深或更详细的情况,例如,投标人对施工方法和进度计划的详细安排等。但是监理工程师不可在交谈中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而且也不可被轻易的许诺或减价所左右。监理工程师不应把这种讨论变成讨价还价的机会。对于承包人所提的一些技术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就其最重要的部分和实质作出回答,这些答复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合理的,而不能够仅仅是乐观的希望。

这些工作做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该考虑推荐哪个投标了。一旦监理工程师不推荐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他就必须向业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监理工程师通过了解得到确凿的信息(如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状况),得知承包商的经济状况已非常糟,难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这就是拒绝其投标的理由;又如某个承包人并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具备的、重要的施工经验,或者如果投标人流露出他企图转包工程或将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转包出去,这些情况也是作为拒绝接受投标的真正理由。监理工程师在推荐投标人时,一定要克服个人的偏见,客观、负责地向业主推荐一个最合适的承包人。他的推荐应该是先有事实说明,再给客观评论,然后才是推荐结论。监理工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提出自己诚实的意见。

7)保证金的问题

不论是国际性招标或国内招标,通常在工程合同文件中都有承包人的保证金的问题。这就是说承包人必须找另外一方(可以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该方愿意担保弥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而使建设单位(业主)蒙受的不多于担保款额的一定损失费用。一般情况是,只要承包人在银行存人与保证金相等的款数,就可得到这种保证金(书)。这笔存款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卖、兑现或作其他处理。通常是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保证金的作法,显然是维护业主利益的一种方式,提不出保证书(金)的承包商,其经营状况肯定不佳。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没有看见承包商的保证书之前,不应授权承包人开始施工。

8)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始日期

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开始日期,这也是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始的标志。许多合同规定,合同开始日期以后14 d内开始施工,这个时间对承包商来说似乎不合理,因为在国际招标竞争中,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仅有10%,即使是国内投标,承包商的中标可能性也是难测的。所以要求中标人在14 d以内开始动工,肯定有许多的困难,承包商充其量也只能做到派几个人到工地,并在工地搭设一些临时工棚,以此办法来遵守“合同条款规定”,而几个星期后,他才能准备好,真正开始动工。我国的招投标规定中,对工期开始一般是采用双方商定的方法,所以监理工程师应当尽可能为承包人安排适合的开工日期,以便其能够组织好物力、人力、财力,安排好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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