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制定。而评标方法也是有很多种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常用的评标方法有1单项评议法、2综合评标法、3合理单价评标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1单项评议法

单项评议法,又称单因素评议法、低标价法,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当然,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只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价相比较,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

(2)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而不与标底相比,经评标确认投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标底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同心中无数,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合理。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3)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要借助于一个可以作为评标定标参照物的价格。这个在评标定标中作为参照物的价格,是指投标报价最接近于该价时便能中标的价格,我们称之为“最佳评标价”。

2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议法,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质量、工期、信誉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它是适用最广泛的评标定标方法,各地通常都采用这种方法。

综合评议法按具体分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性综合评议法和定量综合评议法。

(1)定性综合评议法(评议法)

定性综合评议法,又称评议法。通常的做法是,由评标组织对工程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消耗、安全保障措施、业绩、信誉等评审指标,分项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考虑,经评议后,选出其中被大多数评标组织成员认为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性评议法的特点是不量化各项评审指标。它是一种定性的优选法。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一般要按从优到劣的顺序,对各投标人排列名次,排序第一名的既为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如在5家以上)时,可以选择排序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有利于评标组织成员之间的直接对话和交流,能充分反映不同意见,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般也比较简单易行。但这种方法,评议标准弹性较大,衡量的尺度不具体,各人的理解可能会相去甚远,造成评标意见悬殊过大,会使评标决策左右为难,不能让人信服。

(2)定量综合评议法(打分法、百分法)

定量综合评议法,又称打分法、百分制计分评议法(百分法)。通常的做法是,事先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定标办法中将评标的内容进行分类,形成若干评价因素,并确定各项评价因素在百分之内所占的比例和评分标准,开标后由评标组织中的每位成员按照评分规则,采用无记名方式打分,最后统计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名)或次高者(排序第二名)为中标人。

采用定量综合评议法,原则上实行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当招标工程在一定限额(如1000万元)以上,最高得分者和次高得分者的总得分差距不大(如差距仅在2分之内),且次高得分者的报价比最高得分者的报价低到一定数额(如低2%以上)的,可以选择次高得分者为中标人。对此,在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时,应作出详尽说明。

定量综合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要量化各评审因素。对各评审因素的量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评标因素指标的设置和评分标准分值的分配,应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准确反映公开、公平、公正的竟标法则,使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技术强、方案优的企业能中标。

3理单价评标法

“合理低价评标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的一次扬弃,存其优化竞争的一面,弃其不能排除恶性竞争的一面,达到有序竞争的目的。在目前,如何把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排除在投标价之外,是“合理低价评标法”面临的主要任务。因此可以认为,“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在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投标候选人中标的评标法。同时,也要考虑到不能排除企业追求其他发展目的,尤其是新兴企业或扩张企业,或训练人员,或占领区域性市场,暂时低于成本投标,然后通过学习曲线和规模经济来降低成本,取得优势。对于其中的“企业个别成本”应做动态的理解。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低报价是理性计算以后的行为,即使暂时低于成本,理论上也应该接受,以获取双赢。为了准确界定合理低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投标总价

目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总价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因素,它是投标人结合工程特点和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的汇总,是投标人报价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前提是必须在对报价文件计算审核后才能评定。具体方法是:①无标底时,以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制定经济标评审的合理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视为不合理。②有标底(社会平均水平)时,可上浮一定比例制定一个最高控制线,下浮一定比例制定一个最低控制线,凡投标报价超出控制线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标。评标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指标和合理范围标准,评审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单价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消耗指标和基础单价,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和价格水平,招投标双方不能自主定价,除政府规定和设计变更外,工程造价与工程量一般都不准调整,实际上仅用投标总价反映工程项目的价格水平。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遵守“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的原则,投标总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水平。因此,必须增加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和评审的环节,以便及时发现不平衡的报价因素,避免实施中和结算时埋下隐患,损害某方的利益。具体评价方法可按上述评总价的方法。

(3)分析不可竞争成本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1)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各种规费;(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税金;(4)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项目;(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对评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或低于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相关的说明资料,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相关说明资料、证明材料不能很好地说明降低理由的,则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4)分析可竞争成本

可竞争费用包括:(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3)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措施项目费;(4)管理费用;(5)利润;(6)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分析主要分项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及单,分析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分析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发现过分离谱的现象应加以特别关注。

总之,在评标过程中,每种方法并不是固定使用的,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评标方法进行合理评标,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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