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1.目的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搞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的各施工承包商现场废气、粉尘、废水、噪声污染、水土保持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的管理。3.责任3.1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各自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水土保持、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和对大气、污水、噪声、水土保持、固体废物等排放的控制管理和处置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2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和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对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等管理工作。4.规定4.1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4.1.1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粉尘、施工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等。4.1.2定期的对路面进行洒水,防止路面扬尘。4.1.3重点区域应进行路面硬化。4.1.4油漆和稀释剂要密封保存好,防止挥发,并采用环保型油漆。4.1.5袋装水泥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装卸时小心,轻拿轻放,并尽量采用罐装水泥罐装水泥在装卸、运输中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4.1.6喷砂除锈过程中粉尘的控制严防泄漏,严格按照喷砂除锈作业程序执行。4.1.7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的场所装设通风装置和排气设施。4.1.8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改善大气质量和工作环境。4.2对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4.2.1提倡节约生活用水,发现水龙头损坏及时报修,禁止长流水。4.2.2办公生活污水根据国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要求,通过管网排到指定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4.2.3施工现场生活污水直接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的下水道排放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4.3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的控制4.3.1提倡节约施工用水,发现供水设备损坏时及时修理,禁止长流水。4.3.2在施工中不用含磷洗涤剂进行洗涤。4.3.3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水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4.3.4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4.3.5为了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存放可溶性有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雨、防流失的措施。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不得在水体清洗。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4.3.6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4.3.7施工现场在做基础沉降工作时所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清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4.3.8显影液收集后交有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4.3.9现场锅炉碱洗、酸洗时产生的含碱、酸的废水,必须经中和处理后,PH值达到6-9后方可排放。4.3.10所有施工废水通过管网排向指定的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4.3.11岸边施工应先做好围堰,使高泥沙悬浮物沉淀后排海,减少泥沙对海水的污染。尽量缩短海水取水管道的施工期。4.3.12各单位应对产生水污染物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环境的指导和培训。4.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和排放标准4.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4.4.1.1在工程建设活动期间主要声源为挖土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打桩机、试运行设备和冲管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4.4.1.2工程建设施工中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高于GB12523-1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并采取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环境噪声排放。4.4.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和措施4.4.2.1在施工中的噪声控制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4.4.2.2对噪声源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按设备操作规程,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4.2.3在采购设备时应考虑设备使用要求中有关设备运行噪声的控制。4.4.2.4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对特殊施工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和消音措施。4.4.2.5相关方对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环境文件和操作技能的指导。4.4.2.6建筑、安装、调试中出现短期异常环境噪声污染,应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的排放影响。4.4.2.7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运行中发现异常噪声时,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再运行。4.5其他环保要求:4.5.1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4.5.2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随意排入海域。4.5.3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4.5.4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4.5.5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土石方严禁倒入湾。4.5.6施工期间要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措施,以恢复和补偿当地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4.5.7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性事故的防控工作。5.附则5.1本制度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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