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系统管理的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和统计,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岗位职责

4.1总负责人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4.1.3负责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职工培训和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

4.2运行维修管理负责人职责

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管理工作。

4.2.2负责制定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

4.2.3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2.4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技术支持工作。

4.2.5负责贯彻执行供热采暖系统运行及维修中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2.6负责执行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

4.2.7协助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查明供热运行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

4.3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4.3.1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

4.3.2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4.3.3负责本企业(单位)各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处理及上报。

5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5.1供热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企业(单位)的实际和供热运行的规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包括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供热标准话体系,不断加强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

5.2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客观需求,不断健全、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系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5.3供热企业(单位)应加强标准化管理,按照供热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制定、完善和执行相关标准。

6运行管理

6.1一般要求

6.1.1保证供热采暖系统按时供热、停热,实现采暖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确保供热质量。

6.12贯彻有关运行管理制度,检查并考核实施情况。

6.1.3各类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供热采暖系统有关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6.31.4各类操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并及时归档。

6.2运行制度建设

6.2.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运行记录制度、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处理化验制度、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制度、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6.2.2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考核办法,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6.3运行技术管理

6.3.1运行准备阶段

6.3.1.1供热企业(单位)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采暖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

,并按照计划落实资金,备齐采暖期间常用的消耗物料和设备易损件。

6.3.1.2燃煤供热企业(单位)应按照大宗物资比质比价的原则签订购煤合同,并按照DB11/097的规定购煤,有储备场地的在10月31日前应完成需煤量的60%,并做好每场都喷洒和覆盖工作;储煤场地不足的,应签订并执行购销合同。

6.3.1.3应对供热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特种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

6.3.1.4供热系统运行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供热调节曲线表、供热及供电系统平面图和系统图,并编制所有的运行记录文件及报表。

6.3.1.5应向采暖用户公示系统上水时间、报修、服务电话,做好系统的上水工作和管网的检漏、排气工作,待系统上压后及时进行冷态试运转。

6.3.1.6正式供热7日前,城市热网热力站、管线应按CJJ/T88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供热应按DB11/T466的要求,完成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并按JB/T10354的要求对锅炉本体、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最后的全面检查和处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6.3.1.7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7日内,应按JB/T10354的要求点火、升温,并做好系统的热态试运行。

6.3.1.8试运行期间,应加强系统调节,解决热网水力失调及局部不热的问题。

6.3.1.9对于新接用户,应提前熟悉相关设备和档案资料,视新接用户规模,在规定的采暖期开始前不少于7日做好6.3.1.6和6.3.17项工作。

6.3.2运行阶段

6.3.2.1供热单位应掌握每天的气象资料,根据气象变化对各项参数进行及时、科学的调整并记入运行日志,保持运行工况和用户室温的稳定。

6.3.2.2对锅炉及辅助设备的自控系统和仪表进行检查、调试,使其达到正常运行和指示状态,对运转和指示不正常的应及时处理。

6.3.2.3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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