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工地

发布时间:2019-11-25

上海市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按各地方建设局政策会略有不同,下面是上海市文明工地的评审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评审组织


第六条市建委成立**市建设工程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安全文明工地初审委员会,初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由安全文明工地初审委员会组织、初审、推荐,**市建设工程评优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申报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1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按规定配备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效安全员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四)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生产评价;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具有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踏勘记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一)没有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市安监站备案的;
(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经济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填报《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开工后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备案。

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市“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对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评定打分。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接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推荐报告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授予**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凡未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市“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将获奖工程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奖惩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名单,在全市

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市“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投标部门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以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奖励费的70%。
第二十四条未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不能参加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和“山阳杯”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已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市“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一)发生死亡事故;
(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六条对被取消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将按规定给于经济处罚和不良业绩纪录。

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报**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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